仵元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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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烟台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仵元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2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7年10月20日15时8分,被告刘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xx公司名下的鲁F×××**/鲁F×××**号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xx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黄石高速公路黄骅方向168Km+800m处,与李某某1驾驶的原告李某某所有的冀A×××**号轿车追尾相撞,后该车又与许某某驾驶的鲁Y×××**号轿车碰撞,造成冀A×××**号轿车乘车人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深州大队作出第20171xxxx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登记在被告xx公司名下的鲁F×××**/鲁F×××**号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xx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2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车辆受损后,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25053元。

现查明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如下:

车辆损失125053元;施救费740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鲁F×××**/鲁F×××**号xx牌重型半挂牵引车/xx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至事发处,与李某某1驾驶的原告李某某所有的冀A×××**号轿车追尾相撞,后该车又与许某某驾驶的鲁Y×××**号轿车碰撞,造成冀A×××**号轿车乘车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登记在xx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被告刘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可直接赔偿给原告。被告刘某某辩称其是涉案车辆雇佣的驾驶员,出险时正在运输途中属职务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刘俊生,该车系挂靠在该公司运营,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此法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应扣除无责车辆鲁Y×××**交强险无责限额,法院认为,原告选择由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另,原告仅依据被告刘某某的货运车辆上岗证,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12379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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