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X与被告张X、第三人石家庄XX公司、师X、闫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X不服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冀01民终10590号民事裁定如下:1、撤销本院(2017)冀0104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仵元博,被告张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石家庄XX公司、师X、闫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