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元博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与刘XX、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仵元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刘XX、烟台集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与(2018)冀1123民初187、188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仵元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XX公司、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医疗费3345.77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误工费2167.20元,共计5512.97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XX、海阳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