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静|时间:2021年03月11日|17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被告人褚某某与李XX(另案处理)认识。李XX自称为某某铁路局领导并向被告人展示了工作证等文件,后以考察生意为由,带褚某某前往武汉、湖南、广州等省市考察,期间李XX对褚某某好吃好喝招待,取得了褚某某的信任,让其误以为李XX真的是铁路局的领导,是个很有能力的“好大哥”。2019年4月,褚某某应其“好大哥”的要求,冒充某某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对彭某某、王某、赵X某、丁XX进行虚假招聘面试,后王某、赵X某、丁XX被骗取钱财二十三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褚某某被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1月,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本律师为褚某某积极辩护,法院判决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褚某某认为李XX是铁路局的领导,对李XX要求自己冒充铁路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没有怀疑,而且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获利,纯粹在给“好大哥”帮忙。因此,面对诈骗罪的指控觉得自己倍感冤枉。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褚某某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其冒充铁路局工作人员参与面试的行为对整个诈骗行为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仔细分析案件情况;组织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充分阐述了被告人罪轻的情节,表明了被告人褚某某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这一身份;在庭审时积极发表罪轻及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2020年12月,失去自由3个月的被告人终于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本案的被告人褚某某在认识李XX后,李XX就以带褚某某投资做生意为由从褚某某处骗走了几万块钱。但是由于李XX的伪装,被告人褚某某并没有及时意识到上当受骗,反而再次被李XX利用,最终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红线。
诈骗罪属于财产型犯罪,被指控诈骗罪后最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向受害人进行退赔。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诈骗金额不是特别巨大的情况下,经过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是可以判处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