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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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有物分割,助力利益最大化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周丽君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被告周某于20104购买一处平房。后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认周某为还迁房屋购房人。期间周某李某结婚并离婚。后李某因房屋共有物纠纷,将周某诉至天津市某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自己为纠纷房产所有权人,后更改诉求为平均分配涉案房产。一审法院在核对完双方证据,听完办案律师的答辩词后做出判决,判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却认定了周某交纳的十九万余元增购楼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虽然判决结果对委托人是有利的,但增购楼房款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事实错误,且判令涉案房产待日后条件具备后再行分割。一旦涉案房产的房产证下来,李某肯定会再行起诉来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办案律师将结果与后续隐患与委托人沟通后,建议主动上诉,消除日后再分割的隐患。

委托人考虑之后决定上诉,办案律师便开始着手准备上诉状以及整理相关证据。开庭前,针对一审认定的错误事实办案律师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周某增交购房款前后的银行流水,并主动和周某沟通后得知,该笔购房增购款为周某提前取出的两笔婚前理财保险。于是办案律师积极和办案法官沟通,并在开庭前提交了该新证据。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增购楼房款十九万余元为周某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李某仅对涉案房产婚前出资五万元。

办案体会

本案的关键是在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十九万余元增购楼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某在婚前转款给案外人张某的五万元是否是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一审判决虽然驳回了李某的诉求我方已经胜诉,但是对于增购楼房款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事实认定的错误给李某留下了日后另诉的缺口,因为待涉案房产的房产证下来后,李某必然要主张要求对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考虑到这点,以及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律师建议主动出击提起上诉,断绝李某日后另诉的机会。怎样证实该笔增购楼房款为周某个人财产,律师在仔细审查有关证据以及和委托人积极沟通中发现了周某在交纳增购楼房款前取出了个人婚前购买的两笔理财保险,此证据的发现完全证实了增购楼房款虽在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但实为周某婚前个人财产,且成为了证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关键证据。此外,李某婚前给案外人张某的转账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对房屋的出资款,但二审法院根据周某同日亦向案外人张某转账购房款、案外人张某出具购房款收条的情形认定为李某购房出资。最终判决房屋所有权为周某所有,李某对涉案房产婚前出资五万元,切断了对方日后诉讼的隐患,维护了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本案在共有物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属于较经典案例,在一审判决胜诉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委托人上诉,最终二审彻底胜诉。此案例对日后律师处理该类案件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思考与提示

现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日益加快,离婚率也在悄然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质以及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也越来越受人关注。从本篇案例中可以看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投资行为如无确凿明确的证据证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主张个人财产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且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的直接证据。

此外,接受委托的办案律师也应恪尽职守,仔细为委托人分析案件结果,不能仅着眼于当前,更要从全局出发,为委托人避免日后的法律隐患。

13323398115(微信同号)周丽君律师,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周律师及其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