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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2021年03月13日 | 发布者:谷鹏 | 点击:37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信息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鹏,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自力,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万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金额115600元,原告现只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同意延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原告有权立即向被告申请执行尚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不同意负担案件受理费。对此,原告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并同意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前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张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全额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行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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