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XX偿还赵XX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432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本息总计123200元;及2017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刘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刘XX向赵XX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赵XX多次催要欠款,刘XX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借款本金8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到2017年12月12日产生的利息为43200元,承诺于2018年春节偿还本金4万元,2018年6月未支付剩余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的利息,但刘X并未按约定履行,赵XX多次催要未果,故赵XX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欠原告赵XX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刘XX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刘XX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刘XX于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被告刘XX上述三期分期中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则视为全部借款立即到期,被告刘XX应自逾期之日起立即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