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出现放缓或存在不确定性的时期,越可能是经济犯罪的高发期。这是因为在经济快速增长期,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感觉很容易就能得到应有的财富和尊严。但经济的放缓期,人们需要越来越多的去挖掘新动能、新市场,而有的更是发现了所谓的“新模式”。他们开始设计“游戏”套路,以期短时间获得巨大的财富。这就好比“蛋糕”能做大时,人们在努力的把“蛋糕”做大并从中获得利益,但“蛋糕”无法或很难继续做大时,人们开始盯紧有限的“蛋糕”,设置分配“蛋糕”的方法,以期从中占取获得更大的利益。
一、关于法律法规对“传销”的定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的特点
1、欺骗性:通过过度包装,高度概念,成立空壳公司,塑造高大上的形象,故弄玄虚等方式,把简单的计划故意复杂化,故意让普通人弄不明白。通过许与高回报率,人们通常经不住所谓“课程”、广告的反复游说,最终释放出人们渴望金钱的贪婪欲望,上当受骗。
2、项目(魔盒):传销往往会编制一个“潘多拉的梦”,有的依托于某个新兴概念、新兴产品,还有的依托于国家某个建设项目等等,并且还随着时代发展不断的翻新,如:区块链传销等。正如人们所说的:纵观世界金融圈,你会发现,自从世界上第一起“金字塔”式骗局的出现,这种骗局一直“阴魂不散”,一次又一次的揭棺而起,“附身”于各种载体上,变换着花样重复着同样的事情。
3、人:由于传销不可能创造出经济价值,其收入来源完全依靠所发展人员为“潘多拉的梦”缴纳的费用。这个“潘多拉的梦”不可能长久,一旦破灭(也必然破灭),将是千家万户的噩梦,甚至引起社会骚乱,如:1997年阿尔巴尼亚骚乱。
以上特点和集资诈骗有着相似性,但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此不再过多的阐述。
三、关于传销的行政认定
任何的传销行为均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传销行为的行政认定: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的认定
1、层级及人数: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2、关于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4、罪名适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主观上不知道是传销,客观上发展下线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一些客观要素认定是否存在主观的明知,如:“认识到经营模式,即可认为对传销活动的主观明知”,“参与了模式的宣传推广,并从中获利,是否认识到模式的违法性,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杨尚春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