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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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断民事诉讼时效方式方法的探讨

发布者:杨尚春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2人看过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部分权利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诉讼时效抗辩成立被法院驳回的情形;还有的是由于无法提供中断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导致举证不能被驳回的情形。那么如何有效的进行中断诉讼时效呢?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约定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第二百一十九条:【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方法

由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只能由法律规定,那么按照《民法总则》第195的规定,权利人该如何有效的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呢?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电话提出;微信、短息提出;书面邮寄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登报公告等。需要注意的是,电话提出应当将相关的事由以及金额进行说明并提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意思表示,同时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书面邮寄送达的方式常见于发送律师函进行催告,要求义务人履行,一般更为正式,也为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同时也存在义务人拒收或送达不到的情况;电子邮箱送达也是不错的选择,但首先要能够确定对方的电子邮箱地址,其次,就是应该在发送电子邮箱的同时进行录播,以完全展示发送的内容和发送的状态。对于电子邮箱的录播,作者目前正处于尝试阶段,但如果对方不答复,对于电子邮箱送达的效力是否认可,还需相关司法部门具体认定。作者认为在电子信息时代,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也应该有所进一步的提高认识。就电子邮箱送达而言,发送完毕邮件后,会显示发送状态,以此来证明已经送达成功;登报公告的方式一般在实践中用到的比较少。当然,最为保险的办法就是多方式送达

三、立案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中断诉讼时效

这是一种中断诉讼时效比较好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通过提交起诉状,不交诉讼费的方式,得到了法院更具有公信力的裁定,从而中断诉讼时效。当然,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中断。

四、诉讼时效部分中断的问题

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诉讼时效部分中断的情况。比如:张三欠李四货款10万元钱,在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张三同意支付给李四3万元,那么对于这3万元的诉讼时效由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对于剩余的7万元,如果张三不提出履行要求,还是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有些权利人以为只要义务人支付了其中的3万元,剩余的7万元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断,这种错误认识是需要纠正的。

五、因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再次提起诉讼?

由于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在实体上法院已经做出来相应的处理,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尚春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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