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学贞|时间:2024年02月22日|4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人为原告代理。一审法院认同原告主张的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但不认可原告以原材料计算工程量的主张,认为不能查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从而不支持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我方坚持申请就案件所涉工程的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并且依法上诉,坚持认为在我方已提供对方支付首期进度款70%的付款记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我方无法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并不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出具(2023)粤13民终605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认定原审事实不清、程序欠妥,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