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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东莞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学贞|时间:2020年06月14日|4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东莞市XX(以下简称XX诊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月2日,康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陈X、XX公司、XX诊所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注册号第142XXXX9555号“”、商标注册号第113XXXX3272号“”、商标注册号第113XXXX3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陈X、XX公司、XX诊所立即删除XXX.com网站、XXX“58企业网站东莞市XX公司”、XXX“XXX企业名录东莞市XX公司”、XXX“环球美天微创医疗美容”微店所有侵犯商标注册号第142XXXX9555号“”、商标注册号第113XXXX3272号“”、商标注册号第113XXXX3271号“”注册商标网页内容;三、陈X、XX公司、XX诊所立即删除XXX.com/网站“环球医生吧”百度贴吧、“环球医生DRChen”百度贴吧;四、陈X、XX公司、XX诊所在广东省级以上报纸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费用由陈X、XX公司、XX诊所负担;五、陈X、XX公司、XX诊所向康XX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00元(含维权费用);六、陈X、XX公司、XX诊所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XX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了第142XXXX9555号“”、第113XXXX3272号“”、第113XXXX3271号“”注册商标。其中,第142XXXX955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中的医疗辅助、整形外科、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第113XXXX327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中的医疗诊所服务、保健、医疗护理、芳香疗法、疗养院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第113XXXX327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中的医疗诊所服务、保健、医疗护理、芳香疗法、疗养院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康XX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设置了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地址在东莞市城区星河传说星河新XX,后在2016年10月27日扩展至1-4楼,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医疗美容科等。2017年5月5日,该门诊部在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为东莞XX公司。康XX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证明》,确认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自成立之日起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承认东莞XX公司、康XX公司东莞分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表示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在2017年5月5日变更开办方为东莞XX公司。
康XX公司与陈X就环球医生东莞康瑞家门诊部核批医学美容科目的合作事宜签订了《项目管理及运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甲方(即康XX公司)负责租赁医疗场地,办理证照;乙方(即陈X)负责该项目运营资金、专业医护人员的招聘、每月支付甲方管理费;第一年环球收取合作管理费每月2万,第二年环球收取管理费每月2.5万,第三年至合作期止环球收取合作管理费每月3万,并收取5%的营收营入;双方合作的医疗美容诊室,作为环球医生东莞门诊部的科室,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环球医生的统一标识,任何外联行为需征得甲方认可及备案;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有效期的前提为房屋租赁能正常续签,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同意与甲方在新址继续合作。
康XX公司提交了照片和报警回执,拟证明陈X在2017年8月6日将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医学美容科人员及设备全部撤走,其后将美容科招牌和装修拆除、损毁,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报警。陈X确认在2017年8月6日搬走了相关设备,但否认存在破坏经营的行为。
2017年8月21日,康XX公司委托代理人罗X向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申请对网站“XXX.com”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邱X公证人员华X,根据罗X的要求,由公证人员华X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对网站“XXX.com”等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实时打印。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3378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实时打印的内容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在网站“XXX.com”的实时网页内容中,有“环球美天医疗美容”的相关介绍,有“GlobalDoctor”的品牌介绍、合作单位、医院环境和来院路线等内容,来院路线指向“东莞环球XX”“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街道东城东XX传说CBD一区2号楼3层”、“电话:0769-2383×××9”等内容;在一个名为“环球美天微创医疗美容”的微店中,有“GlobalDoctor”等的图片内容。上述网站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康XX公司表示陈X强行修改网站“XXX.com”的内容,使网站内容指向XX公司、XX诊所,且在上述网站和网店中使用“环球医生”中英文系列商标,易使用户误认为XX公司、XX诊所系由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迁建、变更而来,整形外科服务来源于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的环球医生医学美容服务,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陈X、XX公司、XX诊所表示其在康XX公司起诉后,已将上述网站和网店中的相关信息删除,并提交了(2018)粤莞东莞第004158号、(2018)粤莞东莞第004155号《公证书》予以佐证。陈X、XX公司、XX诊所提交的该两份《公证书》显示,XX公司委托代理人崔XX在2018年1月26日访问上述网站和网店时,上述网站无法访问,网店的内容也不存在。
除前述的证据保全公证行为外,康XX公司还在2017年8月21日向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对网页“XXX”“XXX”以及百度贴吧“环球医生吧”等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公证过程分别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33788号、(2017)粤莞东莞第033789号、(2017)粤莞东莞第033790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的内容显示,在上述网页中存在含“环球医生微创医疗美容”等字样的描述内容,并有XX公司的招聘信息;“环球医生吧”中存在“东莞环球医生”“东莞环球医生微创医疗美容……”等贴子,以及该吧吧主“环球医生DRChen”在贴子“东莞环球医生”中发布了“环球医生地址:东莞东城区星河传说新XX首层咨询电话:2383×××9”等内容。康XX公司表示陈X、XX公司、XX诊所在上述网页和贴吧中发布的内容同样侵犯其“环球医生”中英文系列商标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陈X、XX公司、XX诊所表示其在康XX公司起诉后,已将上述网页和贴吧中的相关信息删除,并提交了(2018)粤莞东莞第004156号、(2018)粤莞东莞第004157号、(2018)粤莞东莞第004159号《公证书》予以佐证。陈X、XX公司、XX诊所提交的该三份《公证书》显示,XX公司委托代理人崔XX在2018年1月26日访问上述网站和贴吧时,上述网页中不存在“环球医生微创医疗美容”等字样的描述内容,“环球医生吧”中也不存在相关贴子。
康XX公司确认陈X、XX公司、XX诊所删除了上述网站、网店、网页以及贴吧中的相关内容,但表示陈X、XX公司、XX诊所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在其他网站中继续侵权行为,且认为陈X、XX公司、XX诊所有混同经营的行为。为此,康XX公司提交了(2018)粤莞东莞第006091号、(2018)粤莞东莞第006931号《公证书》、网站“XXX.com”、“XXX.com”的备案信息查询、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予以证明。康XX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显示,东莞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于2018年2月23日向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对网站“XXX.com”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XX诊所,网站中有“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相关介绍,有“GlobalDoctor”的品牌介绍、合作单位、医院环境和来院路线等内容,来院路线指向“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街道东城东XX传说CBD一区2号楼3层”“电话:0769-2383×××9”等内容,并在地图中有“环球医生微创医疗美容”的标示;2018年3月5日,东莞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再次向广东省东莞市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相关网站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在通过互联网进入网站“XXX.com”时,发现该网站跳转至另一个网站“XXX.com”,且网站“XXX.com”中的内容与上述刘X在2018年2月23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的网站“XXX.com”中的内容基本一致。网站“XXX.com”的主办单位为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网站负责人为陈X,该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12月21日,经营者为陈X,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此外,康XX公司表示陈X曾代表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医学美容科与东莞XX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2017年6月至8月期间通过“HERE”杂志发布三期广告,而陈X在8月第三期广告中,将“环球医生微创医疗美容”广告中的地址从“东城区东城东XX传说新天地28号一楼”变更为“东城区东城东XX传说新天地2号楼3楼”,即把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陈X、XX公司、XX诊所的经营地址,存在侵权故意。陈X、XX公司、XX诊所表示其在收到康XX公司的证据材料后,已将上述网站中的相关信息删除,但由于刊物已实际刊登,无法撤回。
另查明,康XX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云虎,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投资管理及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等。XX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6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陈X,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投资、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等。XX诊所系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的个体户,经营者为XX,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陈X与XX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XX曾担任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的医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康XX公司作为案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康XX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庭审诉辩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情况,陈X、XX公司、XX诊所曾在相关被控网站、网店、网页以及贴吧中发布了被控侵权内容,从该内容中可以看到,陈X、XX公司、XX诊所在上述载体中突出使用了含有“GlobalDoctor”、“环球医生”以及两者结合的标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明显,系商标性使用。陈X、XX公司、XX诊所提供的服务与康XX公司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经比对,陈X、XX公司、XX诊所使用的案涉标识分别与康XX公司第142XXXX9555号“”、第113XXXX3272号“”、第113XXXX3271号“”注册商标对应的文字部分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康XX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被控侵权的“GlobalDoctor”文字标识与康XX公司诉请保护的第142XXXX9555号“”商标近似,与第113XXXX3272号“”商标相同;被控侵权的“环球医生”文字标识与第142XXXX9555号“”商标近似,与第113XXXX3271号“”商标相同;被控侵权的“环球医生”中英文结合的文字标识与第142XXXX9555号“”商标相同,与第113XXXX3272号“”、第113XXXX3271号“”商标近似。虽然陈X、XX公司、XX诊所抗辩称其与康XX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及运营合作协议》,其有权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项目管理及运营合作协议》的合作基础是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而非XX公司、XX诊所或个体户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且康XX公司许可东莞东城康瑞家门诊部使用案涉注册商标,而非许可陈X、XX公司、XX诊所使用,陈X、XX公司、XX诊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案涉标识得到康XX公司许可,陈X、XX公司、XX诊所明知道其与康XX公司提供相同的服务还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其行为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因此,陈X、XX公司、XX诊所的行为已构成对康XX公司商标权的侵害。而陈X、XX公司、XX诊所在案涉侵权载体中发布的侵权内容又是与XX公司、XX诊所、东莞市城环球美天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相互的联系,显然陈X、XX公司、XX诊所对案涉侵权行为是知情的,并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故陈X、XX公司、XX诊所应对案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陈X、XX公司、XX诊所已删除网站“XXX.com”“XXX”“XXX”“环球美天微创医疗美容”微店、“环球医生吧”贴吧上的相关侵权内容,但陈X、XX公司、XX诊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停止在网站“XXX.com”“XXX.com”上的侵权行为,故陈X、XX公司、XX诊所仍需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因陈X、XX公司、XX诊所的行为造成康XX公司的损失,陈X、XX公司、XX诊所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康XX公司主张要求陈X、XX公司、XX诊所赔偿其人民币500000元,但康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陈X、XX公司、XX诊所的侵权获利以及康XX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陈X、XX公司、XX诊所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由法院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2、康XX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3、陈X、XX公司、XX诊所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后果等。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定陈X、XX公司、XX诊所赔偿康XX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对于康XX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康XX公司要求陈X、XX公司、XX诊所赔礼道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因陈X、XX公司、XX诊所侵权行为使康XX公司受到了除财产损失之外的何种不良影响及其程度,而财产损失本案已作出处理,故一审法院对康XX公司要求陈X、XX公司、XX诊所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上述援引的法律条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城XX医疗美容诊所立即停止侵害江苏XX公司第142XXXX9555号“”、第113XXXX3272号“”、第113XXXX3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限陈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城XX医疗美容诊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江苏XX公司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三、驳回江苏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X、XX公司、XX诊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X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就案涉商标在授权使用领域进行过“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X、XX公司、XX诊所并不存在恶意侵害,同时陈X、XX公司、XX诊所在“XX”领域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得到了康XX公司的授权和许可。三、即便陈X、XX公司、XX诊所的行为构成侵害康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基于在先存在相应的合作背景和授权使用行为,涉案商标指向服务实际来源于陈X、XX公司、XX诊所。康XX公司并没有提交涉案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相关等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偏高。五、本案的当事人事实上此前存在合作关系,陈X与康XX公司进行合作,陈X进行出资及经营管理一楼的美容项目,而康XX公司仅仅提供相关的资质,所以实际上该经营项目完全属于陈X个人所拥有,按照协议,企业可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经营活动及全部管理。本案康XX公司陈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合作期间,在合作期间陈X有权利使用相关资质和品牌,不属于商标侵权。六、陈X使用的网站是双方合作的网站,在合作网站标注商标不属于侵权,而康XX公司将该行为进行混淆,导致一审判决不正确。七、关于不正当竞争不属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排除。八、陈X的使用行为是合法和正当,合同未约定不可以使用,康XX公司未进行限制、制止和提醒。九、上述行为属于合作期内的行为,一审未查明合作终止的时间。十、本案与另案不正当竞争案存在重合和重复,其行为是相同的行为,不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重复进行。十一、本案陈X、XX公司、XX诊所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康XX公司的起诉指控行为并不会侵犯商标权。综上,陈X、XX公司、XX诊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康XX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康XX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中陈X是自然人,是独资设立环球XX公司的股东,当陈X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时,需要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陈X以江苏XX签署协议,合作基础是康瑞家门诊部内设医学美容科联营,一审认定江苏XX授权康瑞家门诊部使用商标不等于授权陈X、XX公司、XX诊所使用相应的商标。2017年8月,陈X与康瑞家门诊部终止合作后,搬离其他地方以陈X、XX公司、XX诊所名义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陈X、XX公司、XX诊所在案涉侵权在侵害商标权的事实已经通过公证,共同侵权的事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陈X、XX公司、XX诊所向本院提交了提交三份证据,1.费用清单,拟证明康XX公司不按照《项目管理及运营合作协议》的约定把管理费3万元/月擅自上调至10万元/月,双方就管理费的调整未达成一致,由此产生争议和协商。本案发生争议期与协商期内,不属于侵权。2.广告费用,拟证明网站等相关推广费用全部由陈X、XX公司、XX诊所投入。合作经营期间,推广费用由陈X个人支付,证明该项目实际全部投入和运营由陈X进行和管理。3.商标注册证书,拟证明“环球美天”是陈X、XX公司、XX诊所的注册商标。陈X、XX公司、XX诊所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康XX公司二审经质证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二审中,康XX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X、XX公司、XX诊所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证据显示陈X、XX公司、XX诊所未经商标注册人康XX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康XX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一审确认该事实,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陈X、XX公司、XX诊所未经商标注册人康XX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康XX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依法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认定陈X、XX公司、XX诊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陈X、XX公司、XX诊所使用康XX公司注册商标超出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陈X、XX公司、XX诊所主张存在合同关系进行抗辩,缺乏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陈X、XX公司、XX诊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陈X、XX公司、XX诊所赔偿120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陈X、XX公司、XX诊所上诉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依据不充分,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X、XX公司、XX诊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陈X、XX公司、XX诊所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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