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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东莞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学贞|时间:2020年06月14日|2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原审的诉讼请求:1、XX公司及XX公司为刘XX办理合法的企业退休手续,向社保部门补交13年的养老保险金;2、XX公司及XX公司支付刘XX2018年4月至9月的工资29295元;3、XX公司及XX公司支付刘XX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13648元(共144个月);4、XX公司及XX公司支付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刘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0163元;5、XX公司及XX公司支付刘XX因病在工作场所摔伤后的医疗费1997.62元;6、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及XX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刘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6年7月17日因刘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终止;二、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XX2018年4月至5月10日期间的工资(劳务报酬)2846.19元;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刘XX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
原审宣判后,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粤1973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XX公司为刘XX向社保部门补交社保费,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三、请求依法改判XX公司向刘XX支付未办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四、请求依法改判XX公司向刘XX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的144个月补偿金;五、请求依法改判XX公司支付刘XX工资29295元,医疗费1997.62元;六、由XX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确认其诉请补交养老保险是向社保部门补交,其诉请办理合法的退休手续是指在社保部门办理,因社保的补缴及办理养老保险领取手续(即通常意义上的社保退休手续)属于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范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当事人应向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办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刘XX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第3项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刘XX在XX公司单位工作长达16年之久,XX公司没有依法为刘XX办理社会保险,依法交纳养老保险金,直到刘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知道XX公司没有为刘XX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刘XX还继续在XX公司单位工作,刘X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向原审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原审法院判决XX公司为刘XX办理养老保险,补交13年的养老保险金,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刘XX诉请的是民事权利,要求XX公司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义务,双方是一种劳动争议纠纷,XX公司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刘XX有权诉请法院判决XX公司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二、原判决认定刘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17日因刘XX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刘XX与XX公司之间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审认定刘XX与XX公司是因刘XX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只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三、刘XX应聘XX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应由XX公司依法与刘XX签订劳动合同。XX公司既不与刘XX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告诉刘XX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欺骗打工劳动者。刘XX不懂得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XX公司是用工企业,应该懂得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刘XX连续为XX公司劳动达16年之久,直到刘XX达到退休年龄XX公司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规定,刘XX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XX公司在刘XX达到退休年龄后,又与刘XX签订了二年劳动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为劳务合同)应属XX公司在刘XX退休后的返聘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刘XX与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XX公司既不向刘X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又不为刘XX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四、刘XX于2018年4月25日向XX公司提出辞职,但没有办辞职手续,2018年5月10日,刘XX在工作期间突然生病而摔伤住院治疗,直到2018年9月才治疗终结。在治疗期间,XX公司应该承担刘XX的医疗费,支付治病期间的工资。因为XX公司长达16年不为刘XX办理社保和医保,刘XX生病是在16年劳动期内导致身体病变而生病,刘XX诉请XX公司承担治病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人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刘XX请求XX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XX公司应否向刘XX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XX公司应否向刘XX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三、XX公司应否向刘XX支付医疗费以及XX公司拖欠刘XX的劳务报酬是多少。
对于焦点一,刘XX于2002年3月14日入职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未与刘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刘X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刘XX于2018年9月14日提起劳动仲裁,在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前,二倍工资差额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对于刘XX请求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17日因刘XX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其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刘XX请求XX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三,刘XX所受伤害未被认定为工伤,其请求XX公司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1997.6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刘XX于2018年5月10日受伤后并未提供劳务,故XX公司仅需支付2018年4月至5月10日的劳务报酬。原审法院对医疗费、劳务报酬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XX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刘XX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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