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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东莞市XX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祝学贞|时间:2020年06月12日|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XX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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