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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叶莹萍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1,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陈1与被告陈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2归还原告陈1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2因需向原告陈1借款,双方于2022年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1%。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1借款2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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