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莹萍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1,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莹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某2归还原告陈某1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某2因需向原告陈某1借款,双方于2022年2月2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1%。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某1借款28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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