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出租人孙某将其商铺出租给承租人史某,主要约定约定租金为每月13000元,一季一结。违约金200000,滞纳金13000×5‰/天,以及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视为根本违约。
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且到期拒不交付其应缴租金,在出租人依合同做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后仍拖延数月才正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了利益,违背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
裁判结果:
一、孙水东与史云芳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
二、史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孙水东租金62915元和滞纳金323元;
三、史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水东物业费、水费电费共计3389元;
四、史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水东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孙水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2元,由孙水东负担1181元,史云芳负担118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史云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