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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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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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原告起诉离婚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各自离异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携子刘XX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9年7月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9年1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陈述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鄂F×××**XX牌小轿车一辆(现由被告占有使用),购买时价款13.8万元;无共同债权、债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代某要求与被告刘X离婚,本院准许;
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鄂F×××**XX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刘X所有。
孙志强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曾就职于某政府执法部门,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至今,任中小企业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