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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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13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程X在武汉市江岸区XX公交一公司722调度室附近的车棚,将被害人张X停放在此的未拔走钥匙的1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交给其妻子刘X使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53元。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程X抓获归案。所盗电动车已由公安人员追回后发还给被害张X钱。被害张X钱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程X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X拘役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被告人程X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孙志强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曾就职于某政府执法部门,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至今,任中小企业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