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强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1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7日,原告邱某与被告装饰建材店的经营者颜某就买卖墙纸、墙布等装修材料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墙纸、墙布等装修材料并负责施工、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施工费用。截止2018年11月20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8537元的墙纸、墙布等装修材料并安排工人完成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306元的货款及5000元的施工费用。后经对账,被告尚有11231元的货款、2050元的施工费用未支付。之后,原、被告就剩余款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裁判结果
被告装饰建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凯支付款项13281元及违约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装饰建材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