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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抗诉案件的几点调研意见

作者:崔克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6次举报

刑事抗诉问题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院2008年收案170件,抗诉案件1件,抗诉结果为改判;2009年收案135件,抗诉案件0件;2010年收案81件,抗诉案件2件,抗诉结果为一件发回重审,一件改判。 

提出抗诉原因构成情况。全部抗诉案件均因量刑畸轻而提出。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二、认为法院认定从轻减轻情节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刑事抗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有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抗诉权在实际上只是一种建议权,抗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但“确有错误”如何界定和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

 

2、刑事立法上的模糊和不明确使刑事抗诉标准难以掌据。

 

3、司法解释的频繁更迭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4、抗诉涵盖的范围较小,类型较为单一。对轻罪重判以及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的案件进行抗诉的案例极少。既没有纯粹因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而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也没有因轻罪重判而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例。

 

2.检察机关缺乏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监督有效途径,少见对这两类案件提出抗诉的例子。

 

3.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的很少。

 

4. 抗诉基本上都是针对刑事判决的主刑部分而提出的,对附加刑的适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很少给予抗诉。调查中,没有一件案件纯粹是因为附加刑适用不当而提出抗诉的案例,有些案件是在对主刑的判决进行抗诉的同时也相应对附加刑进行抗诉。

 

5.对于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监督缺乏有效保障,对此没有提出抗诉的例子。

 

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报送请示制度,规避了法律监督,影响了刑事抗诉的实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积极性。

 

司法实践中,下级人民法院遇到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先将案件情况或定罪量刑的意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在得到答复后再进行审理或作出判决的做法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该工作方式加以规范,使之成为一种工作制度。检察机关对这类已“内审”案件提出抗诉时,上级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原审判决。

 

由于刑事抗诉只能起到提起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只是纠正程序的提起和启动。检察机关没有对刑事实体的纠正权力,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实体部分的纠正,必须依赖人民法院自身的纠错功能来实现。因此,仅有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强化自我纠错功能同样重要。建议人民法院弱化上下级法院关系,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实现各级人民法院的独立执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出现形式上的“两审”而实质上的“一审”终审,而使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随着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在量刑畸轻量刑的抗诉案件将越来越少。由于对抗诉案件接触的少,所以难免有对此问题的认识上偏差,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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