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证据,应该从有利于嫌疑人钱某某出发认定本案事实。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钱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存在异议,建议依据现有证据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认定本案事实。请检察机关予以充分考虑,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钱某某诈骗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660元。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嫌疑人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李某某(钱某某的丈夫)、孙某某(金某某的丈夫)、梁志慧的证言,辩护人仔细阅读、对比后,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钱某某诈骗数额定为现金4330元+330元+6000元=10660元,比较合适。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其他被诈骗事实,由于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锁,不应予认定。
二、嫌疑人钱某某2016年4月30日从被害人金某某处获赠的5800元金项链、9800元金手镯以及2016年5月11日从被害人金某某处获赠的5129元的苹果手机,不应该认定为本案诈骗犯罪数额。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嫌疑人钱某某(丈夫李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丈夫孙某某)原来彼此是闺蜜、好朋友关系,彼此的丈夫还是战友关系。不同于其他利用封建迷信诈骗算命者钱财的案件,一般情况的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大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其次,根据嫌疑人钱某某的供述以上财物均是被害人金某某主动赠予的,并不是利用金某某的封建迷信,主观错误认识。而且钱某某也赠予了金某某黄金首饰。两个人发生矛盾后,钱某某已经把苹果手机(归还时间为2016年8月中旬左右)归还给金某某。为什么说她们彼此是闺蜜、好朋友呢?因为金某某告诉了钱某某很多她自己的秘密,钱某某了解金某某家很多事情,这都是她们来往非常密切的证据。最后本案中被害人金某某邮政储蓄银行的流水,无法直接证明嫌疑人钱某某就收到了被害人金某某的钱,与其他证据无法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锁,因此本案事实只能从有利于嫌疑人钱某某的角度认定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嫌疑人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现有证据,应该从有利于嫌疑人钱某某出发认定本案事实。
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对于嫌疑人钱某某公诉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左右。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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