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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二审案辩护词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法学 |531人看过举报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郭智慧律师担任刘建辉寻衅滋事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阅读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现辩护人提出如下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裁判时参考。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只参与了老虎坪村一起事件,且到现场后没有实施殴打行为。

被告人某某到达某某村后,前边两车人已经实施了殴打行为且已经把被害人打伤。被告人到达案发现场后,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辩护人也注意到一审判决对这一事实也没有作出认定。在量刑时应当与多次参与寻衅滋事、与虽然只参与了一次但到场后实施了殴打行为的其它被告在量刑时相区别,做到量刑均衡,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结合全案证据及一审法院的庭审中法庭调查情况,应当判处被告6-8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1、被告人地位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的地位很低、作用很小,对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到达犯罪现场后没有动手打人,并没有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只是站了一会儿就同其它被告人离开了,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较轻。

4、被告人到案后,揭发了其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主犯张某安排其它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全案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也可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7、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主观上没有追求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直接故意,在故意的形态上是一种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综合考虑本案全部事实及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法定情节及其它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6-8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郭智慧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郭智慧律师担任刘建辉寻衅滋事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阅读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现辩护人提出如下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裁判时参考。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只参与了老虎坪村一起事件,且到现场后没有实施殴打行为。

被告人某某到达某某村后,前边两车人已经实施了殴打行为且已经把被害人打伤。被告人到达案发现场后,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辩护人也注意到一审判决对这一事实也没有作出认定。在量刑时应当与多次参与寻衅滋事、与虽然只参与了一次但到场后实施了殴打行为的其它被告在量刑时相区别,做到量刑均衡,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结合全案证据及一审法院的庭审中法庭调查情况,应当判处被告6-8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1、被告人地位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的地位很低、作用很小,对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到达犯罪现场后没有动手打人,并没有实际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只是站了一会儿就同其它被告人离开了,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较轻。

4、被告人到案后,揭发了其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主犯张某安排其它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对全案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也可酌定从轻处罚。

6、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7、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主观上没有追求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直接故意,在故意的形态上是一种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综合考虑本案全部事实及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法定情节及其它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6-8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郭智慧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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