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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 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52人看过举报

代理

 

尊敬的审判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全部诉讼活动。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代理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于原告的损失合计7815.64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第一被告赔偿70%。

第一被告被告的陕FLM769号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责任期间为2015年5月14日0时到2016年5月13日24时,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第二被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应当由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第一被告按照过错比例承担70%。

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的费用如下:

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4765.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3天×30元=390元、营养费  13天×20元=260元,以上小计5415.64元。

第二被告应当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护理费  住院13天×80元=1040元、误工费  13天×100元=1300元、交通费60元,以上小计2400元。

二、在三位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时,各被侵权人按比例受偿

同一交通事故多人受伤,每一位受害人都有义务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余某、冯某、刘某某、丁某某四人受伤,丁某某放弃诉权,其赔偿金额不再考虑,而冯某是否起诉,尚无法取得联系,他的赔偿数额尚不确定。法院应当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来处理,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的,由起诉的被侵权人享有权利,因为其它受害人未主张权利,其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院不应当为其预留相应份额。如果他也提起了诉讼,则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由第一被告承担70%。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谢谢。

 代理人:郭智慧律师                             

2017年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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