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举行民间结婚典礼并同居,2001年6月18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张磊;2005年6月27日生育长女,取名叫张霞。2013年8月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磊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霞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份举行民间结婚典礼并同居,2001年6月18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张磊;2005年6月27日生育长女,取名叫张霞。2013年8月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打闹,实施家庭暴力,近几年被告打骂原告的频率增多,手段越来越凶,被告嗜好酗酒,尤其是被告酒后更是不分青红皂白,不计后果国,拿起什么也打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意见:1、同意离婚,2、孩子我无能力抚养,由原告抚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长,进而走向婚姻殿堂,且婚后还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和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不应以过激和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以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使原告以离婚方式去解脱。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