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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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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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行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未超过一年不应认定为实际共同生活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25人看过


基本案情:张洋、邱德琴于2013年11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不日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5日,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洋按当地风俗向邱德琴送彩礼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5232.78元的物品,当日还确定婚礼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邱德琴给张洋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892.34元。

2014年5月20日,张洋、邱德琴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同年5月29日晚,张洋、邱德琴在张洋家发生争执,随后邱德琴母亲及其继父施耀祖也来到张洋家继续产生纠纷,在公安民警接警到场处理后纠纷平息。此后,张洋、邱德琴再无联系,也未举行婚礼。一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邱德琴表示不要求张洋返还其给张洋的1枚黄金戒指。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洋与邱德琴已办理结婚登记,故是否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一审判决以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为由判令邱德琴返还10万元彩礼,该认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二审在查明“对于是否同居生活双方说法不一,但均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仍维持一审判决显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鉴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至发生纠纷时间较为短暂、事后也未再联系和按约举办婚礼,婚姻生活目的已不能继续实现,对家事纠纷的成因及处理方式上双方均有不当之处,故本院认为彩礼现金部分返还一半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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