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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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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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3周岁的小孩子对于探视权应当充分照顾小孩子身心健康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85人看过


基本案情魏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11月18日育有一女魏某函。后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经(2020)鲁0102民初92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女魏某函由黄某某抚养,魏某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自双方离婚后,魏某某在2020年9月和同年11月共计见到婚生女魏某函两次。黄某某与魏某函现居住于济南市历城区恒大名都小区1号楼1单元2403室。

一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离婚后,魏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女魏某函的一方,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但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上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教育。本案中,婚生女魏某函长期随其母亲黄某某生活,现不满三周岁,正处于幼儿时期,无生活自理能力,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影响较大,因此,魏某某要求以接送方式探视魏某函,并于每年正月初六至初十二,每年7月5日至7月18日与魏某函共同生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婚生女年龄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魏某某于每月第一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1时,至黄某某居住处探望婚生女魏某函一次,黄某某应予以协助。判决:一、原告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第一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1时,至被告黄某某居住处探望婚生女魏某函一次,黄某某负有协助的义务;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魏某某提交:证据一、视频录像光盘一份及文字材料一份,拟证明上诉人在2020年5月31日两次及2020年10月6日、10月8日两次前往被上诉人家中看望孩子时,被上诉人母亲及被上诉人并不配合的事实;上诉人陪伴孩子的视频,拟证明上诉人并非像被上诉人所述不关心和照顾孩子。证据二、支付抚养费的证据,拟证明上诉人已经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1月-5月的抚养费,被上诉人所述不符合事实。黄某某质证称,对于证据一,2020年5月31日的视频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不存在探视的问题。上诉人提交的视频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不配合他看孩子。证据二是通过历下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后支付的抚养费,案号为(2021)鲁0102执1439、2099、2733号。

黄某某提交证据:视频光盘一张及照片两张,证明上诉人殴打其父亲,拟证明上诉人有暴力倾向,同时也能证明当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提前联系就跑去被上诉人家中时,家中的老人也没有办法与其沟通。孩子在见到上诉人时的状态是哇哇大哭,充满恐惧的。魏某某质证称,对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画面内容来看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亲相互殴打,而并非被上诉人所述的上诉人殴打其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二个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因被上诉人不配合上诉人探视孩子,导致孩子与上诉人关系陌生,从而哭泣。对照片的质证意见同上。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但是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婚生女魏某函目前尚不满三周岁,无自理能力,且长期随其母亲黄某某生活,从保持孩子生活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在孩子熟悉的环境内进行探望更为适宜。魏某某与婚生女魏某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更应当循序渐进,逐步与孩子建立情感,以增进探望的效果。故一审法院综合婚生女魏某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酌定魏某某于每月第一周的周日上午9时至11时,至黄某某居住处探望婚生女魏某函一次,黄某某应予以协助,并无不当。本院需提醒双方的是,黄某某、魏某某作为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应务必重视子女权益,务必理性呵护亲情,互谅互让,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友好协商,确保孩子应该享有的亲情不受影响,如果双方还是以这种相互指责,仇视的姿态对待对方,也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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