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义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婷和被告一居生活,现原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因被告不准原告探视子女,原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称原告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没不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能剥夺原告的探望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郝桂艳于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可以探望其女儿李某婷一次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亲属权的延伸权利,是建立在亲属身份关系上的人身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母亲,有权探望女儿,同时增加母亲与女儿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够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从而有利于子女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长。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郝桂艳于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可以探望其女儿李某婷一次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各种费用问题,探望子女是离婚后父或者母享有的法定权利,本案因上诉人不准被上诉人探望女儿而产生诉讼,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被上诉人探望双方婚生女,故其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各种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