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案外人张某2系张1的父亲,2013年5月20日汤某与张某2登记结婚,2014年1月28日,张某2作为送养人,汤某与张1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20年5月28日,汤某与张某2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观点:汤某与张1父亲结婚后,汤某与张1办理了收养手续,现汤某与张1父亲的婚姻破裂,且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致汤某认为无法与张1以母子相称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只是放弃权利而非义务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汤某与张1解除收养关系。
二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上诉人汤某与上诉人张1之父张某2已离婚,且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现状,对汤某提出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现张1上诉请求驳回汤某的一审诉请,其在二审审理中陈述系为了给妹妹即张1与张某2之女一个完整的家。本院认为,张1与汤某建立收养关系是建立在汤某与张某2婚姻的基础上,在建立收养关系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现汤某与张某2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汤某与张1之间亦鲜有沟通联络,拟制血亲关系难以维持。综合以上,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张1虽在诉讼中对收养登记证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