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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但未离婚无收入的可以主张扶养费用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38人看过


基本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卜某1于1984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无婚生子女。被告于2019年底离开原告,被告离家后曾给过原告共计3,000元生活费。被告每月有退休金3,000多元。原告有两个儿子,没有退休金。被告曾于2020年9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现原、被告分居。

一审法院观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和被告生活三十多年,没有退休金,被告有退休收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请求予以支付。考虑到原、被告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某1于2021年3月23日起,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卜某1承担。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二审期间,卜某1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卜某12021年住院医药费收据、检查报告单、生活现状照片,证明卜某1现在身体状况恶化,生活不能自理;证据二、卜某12018年住院病历,证明卜某1患有癌症,做过手术;证据三、家政服务协议,证明卜某1雇佣保姆,且费用上涨,自己的收入难以维持生活;证据四、卜某1子女的身体状况证明,证明子女身体患病,对卜某1经济帮助能力有限。张某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某对卜某1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质证情况,本院对卜某1二审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卜某1现患有癌症等多种疾病,需要他人照料。卜某1于2019年末离家后,因与张某提出的条件未能达成一致,张某不同意卜某1回家生活。

本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卜某1与张某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卜某1身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作为妻子的张某依法应对卜某1尽扶养义务,而张某却不同意卜某1回家生活,使卜某1生活陷入困境。卜某1虽每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但因卜某1患病,医药费和生活费的支出相对其收入,已难以承担。因此,一审判决卜某1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1,000元过高,应予纠正。本院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综合考虑卜某1的现实生活状况、双方已分居生活、张某所尽扶养义务的实际情况,以及张某另有两个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卜某1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5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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