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同居期间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因其违法建造而否认为共同财产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14人看过

基本案情××××年××月××日,王某玲王某彬经人介绍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年8月,二人将王某彬原有的仓房推倒后,在原址上建成三间半平顶砖房。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在同居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2年4月1日,二人正式分居,不再共同生活。同年5月14日,王某玲诉至法院,要求对二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三间半平房予以平均分割。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彬不服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王某玲申请,肇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大庆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庆中大评鉴报字[2014]第021号资产评估鉴定书,经鉴定争议房屋价值人民币88,458元。

再审法院观点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王某彬与王某玲共同财产的问题。案涉房屋系王某彬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以物换房”的方式取得,契约中约定“胡云祥全砖房3.25间,仓房29m长转换给王某彬”。该契约中就置换房屋进行了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系由仓房翻建取得,仓房在契约中亦作单独置换表述,并未作为主房的附属物一并转换给王某彬。且2000年的公证书赠与物仅为王某彬与已故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3.25间砖平房,仓房并未包含在赠与财产之内。故王某彬主张仓房系原主房即全砖房3.25间的附属物,其已经赠与其子,应属于其子王君铎的个人财产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仓房经翻建后的案涉房屋系王某彬与王某玲同居期间取得并无不当。

关于王某玲是否有权就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的问题。案涉房屋系王某彬与王某玲在同居期间在原有仓房地基上翻建而成,王某彬虽主张系其一人出资翻建,但其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推翻王某玲举示的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部分投资的相关证据。故原审认定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并据实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表述为“王某玲与王某彬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归王某彬所有”的问题。案涉房屋系王某彬通过“以物换房”的方式取得,并由王某彬与王某玲在原仓房基础上翻建、扩建。上述翻建、扩建虽未有合法审批手续,但亦未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认为翻建、扩建非法,未确认案涉房屋属于非法建筑。在此情况下,房屋建成之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物权,建造人即王某彬与王某玲亦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权利,故原审据此判决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