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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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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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要求离婚后损失赔偿的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7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日,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白某(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方与女方于2011年2月认识,于2013年9月24日在山西太原小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儿李曼希;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并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便于孩子更好的成长儿由母亲抚养,随同母亲生活;2、父亲会随能力负担部分抚养费,不定时把抚养费转账给母亲;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随时探望女儿;三、财产、债务的处理:1、房屋:(1)位于兰亭御湖城的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位于恒大翡翠华庭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汽车:车牌号为×××的轿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其它属于男女方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4、现有未偿还债务,离婚后由男方承担;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落款男方处有李某的签字、捺印方处有白某的签字、捺印,日期。同日,双方在晋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5月30日,被告生育一子。双方均认可该子非原告的亲生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观点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关于焦点1,被告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起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离婚诉讼案件,本案的原、被告并非诉讼离婚,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且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故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李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子女问题作出了约定。关于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与白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的情况互相均了解,之后又协议离婚。李某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的行为造成的李某的精神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条件,故对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二审提出探视子女的请求,白某不同意调解,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某可以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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