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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内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失赔偿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66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1与被告汪某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汪某存在与其他女性联系频繁,且赠送其他女性内衣内裤的行为。2017年8月22日、2018年3月1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致原告刘某1受伤,其先后到建水县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在吵打中,被告汪某还损坏了孩子使用的脚踏板(双方均认可价值400元)。2020年3月10日,原告刘某1与被告汪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因男方出轨,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汪某在与原告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交往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原告刘某1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因此,对原告刘某1要求被告汪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酌情确定为10000元。被告汪某与原告刘某1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致原告刘某1轻微伤的行为,不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原告刘某1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汪某在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于其他女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离婚,给刘某1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刘某1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过二次吵打,但起因系家庭矛盾引发,情节显著轻微,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吵打后,汪某并陪刘某1到医院治疗,此事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原因,因此,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为家庭暴力,没有支持刘某1的物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精神抚慰金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实汪某与其他女性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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