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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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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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建造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可以进行分割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2年1月11日,李某与滕某登记结婚。2013年李某、滕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26万元将滕某哥哥滕永利(已故)坐落在秋梨沟镇兴华街、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房屋翻建为270平方米房屋,用于经营饭店。为建房李某、滕某向案外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借款15万元,2017年6月8日滕某偿还给李某1、李某2、李某3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164966元。2014年8月6日,滕某与案外人尹某共同出资265000元合伙经营黑石乡牡丹岗村瞭望塔西18.8公顷、5047株红松果林,经营期限2014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支付承包款滕某向案外人李某1借款125000元,后滕某又向李某1借款4万元,截止2015年4月20日滕某欠李某1本金、利息189600元。2016年3月28日经本院调解担保人尹某偿还给李某1208560元,承担诉讼费2214元。2015年5月4日李某、滕某签订协议,约定红松果林经营权及收益归滕某独自所有,购买红松果林经营权的借款125000元及利息25000元由滕某偿还;建房借款15万元及其他借款4万元,由李某、滕某各偿还50%;李某现经营秋梨沟府欣饭店,所得收益归李某所有;滕某在厦门合伙经营的园林景观经营权及收益归滕某独自所有。2016年4月14日李某、滕某登记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以上李某、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204966元,离婚后均由滕某偿还。另查明,2018年4月李某以滕永利的继承人滕菲、滕玥为被告,滕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滕菲、滕玥给付添附房屋的折价款,庭审中滕菲、滕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李某撤诉。李某、滕某离婚后涉案房屋由滕某管理,庭审中李某、滕某自认涉案房屋年租金收益2万元。离婚后涉案房屋租金收益4万元。

法院观点李某、滕某离婚时虽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的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滕某管理使用,且存在收益,根据公平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李某要求滕某给付建房投资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建房李某、滕某向李某1、李某2、李某3所借的本金15万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共计164966元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滕某另行向李某1借款4万元,合计204966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某、滕某共同偿还,该款项在离婚后滕某已自行偿还,李某应承担50%,计102483元。离婚后李某、滕某兴建的房屋由滕某管理,房屋租金收益4万元,滕某应给付李某2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滕某签订协议约定红松果林经营权及收益归滕某独自所有,购买红松果林经营权的借款125000元及利息25000元由滕某偿还;建房借款15万元及其他借款4万元,由李某、滕某各偿还50%;李某现经营秋梨沟府欣饭店,所得收益归李某所有;滕某在厦门合伙经营的园林景观经营权及收益归滕某独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李某无权干涉滕某经营的红松果林和园林景观,其收益为滕某的个人财产。滕某要求李某承担购买红松果林经营权所负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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