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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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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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中要求协助办理过户与要求财产归属于一方属于重复诉讼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1240人看过


基本案情:2003年雷某与武某1同居生活,××××年××月××日(农历)生育女儿武某2,××××年××月××日(农历)生育儿子武某3。××××年××月××日雷某冒用雷应凤(身份证号5321281986××××××××)与武某1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3月3日在蒙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中位于蒙城县归雷某所有(屋内一切设施都归雷某所有),蒙城县宝业梦蝶绿苑的一间车库归雷某所有(离婚后武某1需无条件配合雷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雷某与朱发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0日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武某1之妻(假雷应凤)实为雷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为5321281976××××××××,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目前,武某1之妻(假雷应凤)的户口已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乐土派出所予以注销,雷应凤的户口已按规定得以恢复。另查明:雷某与武某1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奥迪A4车一辆,位于蒙城县房屋一套,20万元定期存单,购买31万元保险。

一审法院观点:雷某与他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冒用雷应凤之名与武某1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武某1的婚姻关系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关于雷某要求判令武某1支付孩子抚养费及依法分割家庭财产的诉请,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雷某该诉讼请求,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雷某与武某1的婚姻无效。雷某要求判令非婚生子女武某2、武某3由其抚养,由武某1支付抚养费。考虑到目前女儿武某2随雷某生活,儿子武某3与父亲及祖父母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不利,女儿武某2由母亲雷某直接抚养,儿子武某3由父亲武某1直接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雷某关于分割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请,已经(2018)皖1622民初7980号及(2019)皖16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处理,其诉讼请求已被驳回。雷某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

雷某观点:一、一审法院认定雷某“关于分割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不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没有否定前案裁判结果。前案的诉讼请求为:“判决武某1协助雷某办理位于蒙城县的相关过户手续”,属于给付之诉。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变更之诉。从内容上看,两个诉讼请求明显不同。前案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是双方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本案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是双方婚姻无效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创造的共同财产”。因此,本案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并没有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2、本案与前案的诉讼标的不同。前案的诉讼标的为离婚后发生的财产纠纷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因同居发生的析产纠纷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合法婚姻产生的婚后财产纠纷,另一个是基于无效婚姻产生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见,本案的诉讼标的与前案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诉讼标的,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二、非婚生子女武某2、武某3均应当由雷某抚养,武某1支付抚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雷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在雷某与武某1同居期间,雷某对非婚生子女全力照顾,非婚生子女更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武某1有出轨行为以及家庭暴力,不利于子女的后期成长。因此,非婚生子女武某2、武某3应当由雷某抚养,由武某1支付抚养费。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雷某与武某1同居期间所创造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两名非婚生子女均应当由雷某抚养。

二审法院观点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有误,雷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雷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女武某2、武某3是否应支持。

关于重复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与(2019)皖16民终1544号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其次,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在(2019)皖16民终1544号民事案件中,雷某要求武某1协助办理位于蒙城县的相关过户手续的诉请是基于其出资与武某1共同购买涉案房屋而形成的合同关系,本案中,雷某要求判决蒙城县房屋归其所有同样是基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而形成的合同关系,雷某只是将(2019)皖16民终1544号案件中要求武某1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转换为了本案中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其诉讼标的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可以看出雷某在(2019)皖16民终1544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从诉讼请求来看,雷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想否定(2019)皖16民终1544号生效民事判决。雷某提出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双方生育两个子女,现女儿武某2随雷某生活,儿子武某3随武某1生活,考虑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一审确定女儿武某2随雷某生活,儿子武某3随武某1生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并无不妥。一、二审中,雷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抚养能力和条件上存在明显优势,故对其要求抚养武某2和武某3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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