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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酒席未登记结婚但却已共同生活的,分手的彩礼可以返还部分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71人看过

  基本案情:黄某与张某2恋爱后于2017年2月24日按农村习俗由黄某向张某2、张某1、鲁某送了彩礼现金5.6万元,2017年12月5日张某2、张某1、鲁某将陪嫁物品大运摩托、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洗衣机等物品(价值21110元)送至黄某家中。2017年12月6日黄某与张某2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年××月××日分开各自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2、张某1、鲁某陪嫁的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洗衣机等物品(价值15630元)现存放于黄某处,陪嫁的发动机号为65073337大运摩托车一辆(价值5480元)现存放于张某2处。现黄某以双方未能结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2、张某1、鲁某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观点:彩礼是婚约一方按照民间婚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黄某为与张某2结婚为目的,向张某2、张某1、鲁某给付彩礼5.6万元,双方对该金额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对黄某诉请要求酒肉、衣物等财物折价2510元的主张,酒肉、衣物等系黄某为办理结婚婚礼过程使用,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黄某在给付彩礼后与张某2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张某2向黄某陪嫁了价值21110元的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洗衣机、摩托车等家具物品。此后,双方在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生活13个月后分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黄某要求张某2、张某1、鲁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同时,黄某应向张某2、张某1、鲁某返还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洗衣机等陪嫁物品。结合本案实际,衣柜、沙发、茶几、电视柜、洗衣机等物品存放于黄某家中,摩托车存放于张某2家中,上述物品保持现有状态较为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故张某2、张某1、鲁某应当在40370元(彩礼金56000元-嫁妆15630元)的范围内予以返还彩礼。综合全案及黄某、张某2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酌情由张某2、张某1、鲁某返还黄某彩礼12111元(40370元×30%)。对于张某2、张某1、鲁某主张除彩礼已用于购买陪嫁物品、办理酒席、拍摄婚纱照所剩无几的辩称,因彩礼系黄某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彩礼交付给张某2、张某1、鲁某时,该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彩礼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某2、张某1、鲁某如何使用彩礼,是否还有剩余并不能阻却其返还彩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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