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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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主张恋爱时的花费予以返还的不予支持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20人看过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原系微信好友,于2020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双方多次外出旅游、聚餐等,张某为此与王某共同消费80000余元,张某为王某购物、还贷等消费83140元,其中购买苹果手机11promax10000元,用于王某个人消费转款20000元,用于购买与张某共同出玩时丢失的两枚同款戒指转款22000元,替王某偿还花呗欠款转款4200元,为王某购买cl品牌板鞋5340元,为王某购买两个巴黎世家手包花费21600元;2020年8月初,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张某诉求:判令王某返还其大额消费60940元及大额转款56200元,两项合计117140元

一审法院观点:张某给王某的转款及买单消费行为属于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因双方相处两个多月,时间较短,而且双方没有订立婚约,转款及消费时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完全的认知;本案的赠与是为建立和发展恋爱关系而给付的,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张某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和物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张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转款及消费时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不符合人之常情,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平正义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实,张某本诉要求王某返还的钱款,均系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向王某转款以及给王某购物的款项,所涉款项应属男女恋爱期间的馈赠。双方相处仅约两个月的时间,张某亦未举证证实双方已订立真正婚约,故张某给王某转款及购物的赠与不属于附婚约为条件的赠与,应为男女恋爱期间的馈赠,且馈赠已实际发生完毕,故张某要求王某返还涉案钱款,无法律依据。关于张某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其给王某转款22000元的原因为“用于购买与张某共同出玩时丢失的两枚同款戒指的转款”,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意见,经查,张某与王某恋爱期间转给王某22000元属实,王某对此陈述称,与张某共同出玩时丢失两枚戒指,之后张某分两笔共转其22000元,其用该款购买了两枚相同的卡地亚戒指,张某一审期间亦自认该22000元系给王某购买戒指的款项。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证据,结合双方陈述作出的相关认定,均无不当,且张某所提上诉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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