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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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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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名字与一方登记结婚系无效婚姻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基本案情:2003年雷某与武某1同居生活,××××年××月××日(农历)生育女儿武某2,××××年××月××日(农历)生育儿子武某3。××××年××月××日雷某冒用雷应凤(身份证号5321281986××××××××)与武某1在蒙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3月3日在蒙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中位于蒙城县归雷某所有(屋内一切设施都归雷某所有),蒙城县宝业梦蝶绿苑的一间车库归雷某所有(离婚后武某1需无条件配合雷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雷某与朱发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0日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武某1之妻(假雷应凤)实为雷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为5321281976××××××××,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桐乡市。目前,武某1之妻(假雷应凤)的户口已被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乐土派出所予以注销,雷应凤的户口已按规定得以恢复。另查明:雷某与武某1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奥迪A4车一辆,位于蒙城县房屋一套,20万元定期存单,购买31万元保险。

一审法院观点:雷某与他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冒用雷应凤之名与武某1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武某1的婚姻关系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属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关于雷某要求判令武某1支付孩子抚养费及依法分割家庭财产的诉请,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雷某该诉讼请求,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雷某与武某1的婚姻无效。雷某要求判令非婚生子女武某2、武某3由其抚养,由武某1支付抚养费。考虑到目前女儿武某2随雷某生活,儿子武某3与父亲及祖父母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不利,女儿武某2由母亲雷某直接抚养,儿子武某3由父亲武某1直接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雷某关于分割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请,已经(2018)皖1622民初7980号及(2019)皖16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处理,其诉讼请求已被驳回。雷某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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