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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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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失赔偿在有确切证据情况下可以主张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原告:王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之母),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王某之父),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宋某,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金塔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1,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宋某赔偿我财产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我和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日结婚,2017年7月6日离婚。宋某的工资自己存着,我的工资交房租和一切费用。我从2005年参加工作,我父母让我把工资存起来,婚前婚后的工资都被宋某消费和转移走了,宋某从家里往外转移钱财和我的衣服物品。宋某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我让宋某一起去检查身体,但宋某不去,宋某对我实施冷暴力,欺骗折磨我,我的身体有奇怪的反应。我曾经在老家和北京均有购房意愿,交过定金,但宋某怕还贷款,让我把房退了,造成我损失几百万元,我认为宋某也应该负担一部分。我认为宋某伤害了我的身体。宋某有骗婚骗财的行为。宋某多次偷我父母家里的钱,还丢失存单。宋某骗我,我被宋某骗了,她折磨我,从结婚开始就没有夫妻生活,骗得我一无所有,把我毁了。宋某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我认为我患病是因宋某对我折磨欺骗、打击报复、冷暴力,宋某应对我进行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宋某辩称,我与王某是裸婚,无彩礼,无房、无车。婚后,我与王某的所有开销均是AA制,一起生活的5年期间,王某没有送过我任何贵重礼物,出去旅游过一次,费用也是均摊。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不是王某所诉的我花他的钱,转移他的财产。我从结婚到离婚,不知道王某的收入状况,王某说我多次偷拿他父母的钱不是事实。关于王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房子是王某自己不买的,不是我不让买,买房是王某自己花钱,我无法干涉。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失,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均是2017年7月以后的,他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在中关村的外企上班,离婚后,王某及其父母在北京租房住,他在正常上班赚钱负担在北京高昂的生活费用,自2016年4月我离开北京后,除因离婚打过几次电话,开庭时见过一面再无交集,总之,我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

庭审中,王某提交住房保障情况,该份证据显示被保障人王某可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住房保障,拟证明王某选好了位于宁夏的一处保障房,交了两万定金,但宋某不让卖了,其受到了财产损失。宋某不认可该份证据,称其询问过王某,王某称未摇上号。

庭审中,王某提交银行卡复印件,拟证明宋某拿着王某的钱再用,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平时各花各的,王某负责每月房租,宋某负责日常生活开销。

庭审中,王某提交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其受到的身体及精神损害。宋某称双方离婚前王某正常上班、没有生病的症状,其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夫妻生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对其有侵权行为及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其主张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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