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1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相恋,随后二人在北京同居生活。2014年4月,王某怀孕。××××年××月××日,刘某1、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王某在北京俪婴妇产医院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刘某2出生后,刘某1、王某在北京共同抚养将近两年,2017年1月起刘某2在葫芦岛上幼儿园,刘某1父母单独抚养刘某2直至2018年上半年王某将刘某2接走。2018年10月9日,刘某1、王某双方协议离婚,刘某2随王某生活。后因探望权问题,刘某1、王某产生纠纷。2019年,刘某1起诉王某要求探望孩子,王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答辩人王某与被答辩人刘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以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加之答辩人王某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刘某2并非答辩人王某与被答辩人刘某1的婚生子,即被答辩人刘某1与刘某2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所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王某选择与被答辩人刘某1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刘某1与刘某2进行亲子关系鉴定。2019年8月15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了刘某1与刘某2的亲子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某1、王某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王某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怀孕。该行为虽发生在刘某1、王某婚前,但王某对同居男友刘某1隐瞒实情,致使刘某1在王某怀孕后不久即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误将王某与他人所怀的孩子刘某2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在刘某1起诉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王某提交的答辩状亦有提到,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加之王某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刘某2并非刘某1与王某的婚生子,所以在此情况下,王某选择与刘某1离婚。依照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及时向刘某1说明,以尊重刘某1的相关权益。王某未向刘某1说明其在受孕前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导致刘某1当然以为刘某2是自己亲生。自刘某2出生以来,刘某1以及父母对养育刘某2倾注大量心血,王某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刘某1的人格权益,导致刘某1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在精神上给刘某1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1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王某的过错程度以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王某赔偿刘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由于王某个人原因而导致其所生子女非刘某1的亲生子女,而刘某1一直误把他人的孩子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三年半之久,并在离婚后才得知,王某的行为不仅使刘某1的经济利益受损,而且严重损害了刘某1的人格尊严,使得刘某1因子女身份变化等因素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刘某1提起侵权之诉,王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审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由王某赔偿刘某1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某上诉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不符合法律彰显公平正义和道德力量的精神,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刘某1自2019年探视权诉讼王某所做答辩时,方知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其于2019年7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