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金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因认为金某1存在长期家暴问题、金某1与前女友有继续联系并严重影响其生活等,从2017年开始不断报警求助,其中2017年9月13日黄某因金某1家暴而由邻居报警,但未验伤;2017年10月23日黄某报警称被金某1家暴,但未有验伤;2017年11月27日17时14分左右,黄某向黄花岗派出所报警称案外人黄某与金某1在淘金家中同居,警察上门进行处警;2018年3月13日,黄某报警称被金某1家暴,但未有验伤;2018年5月2日,黄某再次报警,次日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2018年5月24日黄某报警称被金某1家暴,但未验伤;2018年5月30日,黄某、金某1因黄某要求回淘金家在金某1车上发生争执;2018年8月2日20时30分,黄某报警称被金某1家暴,双方在当晚21时40分微信聊天时黄某表示“以后不要再动手打我了可以吗”、“可以答应我吗”,金某1答复“可以”、“只要你不把我气死”;2018年8月20日晚,黄某因金某1企图进入其居所而报警;2018年9月6日,黄某因案外人黄某对其进行威胁而报警。××××年××月××日,黄某生育儿子金某2。黄某、金某1于2019年1月30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小孩由某。离婚后,因探望问题,金某1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探望权,相关裁判文书中对双方离婚后的金某1探望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进行查明,并认定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某1对子女实施家暴或虐待子女,也不能证明金某1道德品德特别恶劣,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黄某诉求:请求法院判决金某1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金某1向黄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案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综合黄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多份报警回执、微信通话、录音等,可证实黄某、金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已矛盾不断,金某1确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黄某据此提出精神抚慰金诉请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黄某未有验伤证明其伤情程度及未提交其精神状态严重受损等证据,黄某诉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稍高,一审法院调整为2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某1龙是否应给黄某仪精神抚慰金。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黄某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黄某仪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金某1龙多次、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请金某1龙支付精神抚慰金。黄某仪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黄某仪提供了2017年9月13日、10月23日、11月27日、2018年3月13日、5月2日、5月24日、8月2日等多次报警回执以及大量的微信聊天截图、录音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长期紧张、不和谐金某1龙与其他异性有出轨行为,其还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超声检查报告,经临床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以证金某1龙与其发生争执或事后前往医院就诊。而根据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及外人不愿介入,不为第三人明知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警后,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处置的特点,现实中较难举证。因此,本案中金某1龙虽否认自己是加害人,但黄某仪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且其中亦有邻居报警的情况,根据生活经验,结黄某仪金某1龙的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加害人金某1龙的盖然性较高。至黄某仪主金某1龙与其他异性有出轨行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应当认金某1龙的暴力行为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行为黄某仪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黄某仪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鉴黄某仪未有验伤证明其伤情程度及未提交精神状态严重受损等证据,原审结金某1龙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金某1龙应赔黄某仪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金某1龙上诉主张其无需黄某仪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金某1龙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二审所提交的证据系逾期举证且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金某1龙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