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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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女方付出较多不用返还彩礼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1与谢某经亲属作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王某1、谢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000元,后谢某到王某1家居住。王某1于2015年10月5日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了彩礼198000元。谢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王某2。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1家人发生矛盾后报警处理。2017年中,谢某与女儿离开江西,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户籍地居住。期间,王某1有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另外支付一些款项,王某1在2017年3月17日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0000元。因王某1、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王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1返还彩礼100000元;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谢某无需返还王某1彩礼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1承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观点:

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王某1与谢某的诉辩意见可知,江西省宁都县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王某1支付198000元给谢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顺应当地风俗习惯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谢某返还彩礼。在习俗观念中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结婚登记为法律形式要求。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1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谢某无需返还上述198000元彩礼给王某1。二审法院判令谢某需返还100000元彩礼给王某1,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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