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贾某、刘某1于2011年3月17日在西吉县王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重婚)于2011年7月17日生育长子刘某3,于2013年10月20日生育次子刘某2。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7月25日,贾某、刘某1再次发生矛盾后,贾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同居期间,购置了东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大型四轮拖拉机一辆。同时,在石嘴山市××区共同建造房屋4间。
法院观点:
贾某与刘某1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平罗县法院已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子刘某3、次子刘某2,常年由刘某1及其父母抚养,且刘某3、刘某2现已在刘某1住所地的学校开始上学。贾某自离家出走后,对刘某3、刘某2未尽过抚养义务,且贾某在外打工无固定住所。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刘某3、刘某2由刘某1抚养,贾某每月支付刘某3抚养费500元、支付刘某2抚养费500元,付至刘某3、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导致双方婚姻无效的原因在于贾某重婚,故可认定贾某存在重大过错,刘某1无过错。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子女的原则,确认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东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大型四轮拖拉机一辆、位于石嘴山市××区的房屋4间,均归刘某1所有。对贾某诉称,共同财产还应包括位于××县的房屋。经核实,该房屋系平罗县移民办分配给作为移民的贾某、刘某1居住,所有权并不归双方,故不应视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