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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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应当返还的劳务报酬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90人看过


原告:向某,男。

被告:施某,男。

被告:李某,女。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施约定为坐落于东港市大东区如锦江畔18号3105号房屋进行装修施工,约定装修期限为二个月,装修费用为45000元,分两笔给付,第一笔给付35000元,第二笔待装修完成验收合格后给付10000元。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与2020年9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施天东转账30000元与5000元,合计给付被告施天东装修费35000元。被告施天东至今未完成双方所约定的装修项目。因此原告认为改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装修款35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给付装修费用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完成相应装修施工义务,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返还其已付给被告的装修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涉案款项金额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施天东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否定佐证,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涉案款项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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