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467人看过


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


接下来我们讨论第二个方面,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违约金调整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前提,就是刚才讲的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才需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这里首先要判断两个问题。
一个就是损失的标准,在违约金调整当中作为参照的损失,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是指合同法113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说,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房价上涨的情况下面,房屋买卖合同能够正常履行的话,守约方或者说买受人可以获得的这部分溢价,就是典型的合同履行的利益。
第二个问题是要考虑什么叫“过分高于”?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过分高于”是指超过造成损失的30%。当然这是一般的情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双方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一下,违约金调整的具体的考量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以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具体考量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等予以综合权衡。
那么在具体案件当中,如何来对违约金进行合理的调整呢
我们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为例。比如说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出卖人因为房价上涨而恶意违约的,为了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我们对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以相对较小,调整以后的违约金可以更加接近于违约造成损失的130%左右。相反,如果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较小,比如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出卖人因为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交易房屋被查封而合同无法履行的,调整以后的违约金可以更加接近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违约金调整当中,实际上关于约定违约金,是否存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往往也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这当中就涉及到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