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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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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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833人看过

案例:2012年3月,黄某与聂某在网上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聂某系第三次结婚,黄某系第二次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聂某曾于2015年7月、2016年8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驳回诉请。2018年5月,聂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聂某与黄某离婚。黄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聂某与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聂某用嘴巴咬了黄某左手拇指。同日19时许,双方又发生争执,聂某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涉嫌刑事犯罪。后黄某在聂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承诺书后向公安机关出具和解申请书,聂某未被追究责任。2015年5月27日,聂某又向黄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文明用语,不能再出现任何暴力行为。同时做好家属的工作,不能再有暴力行为和侮辱性语言出现。2020年2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向聂某作出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0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聂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载明,2018年8月16日12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聂某与黄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冲突,期间聂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黄某进行殴打,且冲突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聂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聂某曾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黄某因患抑郁症多次进行门诊治疗、住院治疗。

争议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

法律观点评析:本案中,黄某主张聂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要求聂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聂某曾于2014年12月15日咬伤黄某左手拇指,又于同日殴打黄某致其左手第4掌骨骨折,经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涉嫌刑事犯罪。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8月16日聂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黄某进行殴打,且冲突造成黄某右侧第四肋骨骨折,聂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聂某在向黄某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曾明确承诺不再出现任何暴力行为,同时做好家属的工作,不再有暴力行为和侮辱性语言出现。此外,聂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因此,黄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上述相关事实,结合聂某的过错程度以及黄某的精神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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