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李某1母亲陈某与被告李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李某1由陈某抚养,李某2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300元。2018年9月26日,原告李某1以李某2为被告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报销补课费和医疗费,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2018)辽0106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2每月给付李某1抚养费2200元;并一次性给付医疗费695.3元。判决书送达后,李某2不服,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现因学费等事宜,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
主要争议焦点:私立高中21000的学费是否应当一人承担一半
法律观点评析: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学费21000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原告现在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就读,每年学费为21000元,庭审中被告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认为抚养费包含学费,法院认为原告选择的虽然是私立高中,学费较高,但原告对学校的选择并非任意的,而是充分综合考虑个人中考成绩、志愿录取情况及今后的发展作出的选择,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承担学费一半10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学费直到原告高中毕业的主张,因后续学费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配眼镜费用,法院认为父母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中应涵盖上述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