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龚某1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与龚某2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30日,二人经大东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协议,婚生子龚某1归孙某抚养,龚某2自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孙某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现龚某1要求增加龚某2给付的抚养费数额。
主要焦点:应不应该增加抚养费
法律观点评析:龚某2与龚某1法定代理人孙某离婚协议中约定龚某2自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现龚某1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一审综合考量龚某1的日常生活实际开销及龚某2收入水平,酌情认定龚某2给付子女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600元,一审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龚某1主张龚某2平均每月收入为13449.35元,一审确定抚养费过低的问题。龚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
关于龚某2提出一审未考虑其经济能力,抚养费认定过高的问题,龚某2称应对其装修贷款、借款、父母赡养等情况予以考虑,龚某2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龚某2主张龚某1母亲孙某应当工作,承担龚某1抚养费的问题,父母离婚后,均应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孙某是否工作,与本案审理龚某2对龚某1抚养费的承担无关,龚某2该项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