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单位同事赵某有婚外情,双方矛盾激化。同年12月12日被告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写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沈某由于行为不规范后对家庭和叶某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和痛苦而感到深深的后悔,今后保证不再出现这事,不再和她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今后也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2018年1月31日晚10时原告发现被告在本市油榨街青年路长城花园楼下路边停车场与赵某通话,予以录音,录音效果不佳,但可听到被告多次称对方为小坏蛋、我家小坏蛋、想你得很等语,原告随即提出离婚,次日即2018年2月1日双方在本市南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本市福克斯汽车一辆、存款8万元、债权14万元、投资4万元、装修订金3万元归原告所有,观山湖区按揭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由被告继续偿还贷款,但协议未涉及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问题。2019年1月沈某起诉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双方配合出售本市公租房(即上述离婚协议中所称公寓),沈某支付叶某首付款167697元…。审理中被告提供其同事石仕红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原告曾于2017年12月11日到办公室找赵某,当时赵某不在,原告称如在打不死她,后等赵某未等到离开。被告提供其父亲所写的书面说明,内容为被告父亲于2017年12月初的一天接到原告电话,称手上有证据可以让被告进大牢,可以整死被告,要和被告离婚,要老人让被告听原告的,…。被告提供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因家庭纠纷多次到单位与被告发生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给被告造成思想负担,原告还多次找分管领导反映,经调解效果不佳。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且系被告下属及亲人,具有利害关系,社区证明无负责人签字,不予认可。被告提供其工资流水、租房合同、交租金收据及共贷款587000元的还贷流水等证明其负债累累,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忠诚协议”赔偿金50万元并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争议焦点:是否该支付离婚损失赔偿
法律观点评析:2017年12月12日被告所写保证书,承诺了不再和赵某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其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且不能提出离婚,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被告称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该保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是在发现被告过错后通过报警等措施给被告造成压力而使之出具保证书,被告目的为平息激化的矛盾及维护家庭稳定,故可视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另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被告该保证即使有效,从内容上看也因其未提离婚,只应履行婚内的净身出户及赔偿约定,原告在发现被告违背保证还与赵某暧昧通话的情况下,并未在离婚前对被告主张该项权利,故应视为放弃了婚内索赔权利。因系原告主动提出离婚,故被告不应履行离婚后的赔偿约定。且从双方离婚协议来看,被告未分割任何共同财产,已系净身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