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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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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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双方认可非婚生子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27人看过


案例2019年1月3日,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白某(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方与女方于2011年2月认识,于2013年9月24日在山西太原小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儿李某希;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并已无和好可能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二、女儿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便于孩子更好的成长儿由母亲抚养,随同母亲生活;2、父亲会随能力负担部分抚养费,不定时把抚养费转账给母亲;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随时探望女儿;三、财产、债务的处理:1、房屋:(1)位于兰亭御湖城的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位于恒大翡翠华庭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汽车:车牌号为×××的轿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其它属于男女方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4、现有未偿还债务,离婚后由男方承担;同日,双方在晋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5月30日,被告生育一子。双方均认可该子非原告的亲生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李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争议焦点: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评析:李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子女问题作出了约定。关于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李某与白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的情况互相均了解,之后又协议离婚。李某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白某的行为造成的李某的精神损失,符合精神损害的赔偿条件,故对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二审提出探视子女的请求,白某不同意调解,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某可以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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