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宋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庭审中,王某提交住房保障情况,该份证据显示被保障人王某可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住房保障,拟证明王某选好了位于宁夏的一处保障房,交了两万定金,但宋某不让买了,其受到了财产损失。宋某不认可该份证据,称其询问过王某,王某称未摇上号。庭审中,王某提交银行卡复印件,拟证明宋某拿着王某的钱在用,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平时各花各的,王某负责每月房租,宋某负责日常生活开销。庭审中,王某提交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其受到的身体及精神损害。宋某称双方离婚前王某正常上班、没有生病的症状,其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夫妻生活。
主要焦点:1、该案是否过诉讼时效
2、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用
法院观点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王某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应当在离婚后一年提出,王某于2017年7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至起诉本案时早已超过一年,且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其财产及精神受到损害;亦不足以证明宋某的行为与离婚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