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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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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虽一方婚后无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00人看过


案例李某、邹某于201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婆媳关系不和等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9年7月,李某起诉要求与邹某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程度为由,没有准予离婚。现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邹某离婚。李某婚前购买一处住宅房屋,坐落于浑南区。该房屋系原告支付首付款68万余元及贷款40万元购得,至今李某已还贷款约6.8万元。邹某也在婚前的2018年1月20日购买一处住宅,坐落于浑南区。该房屋系邹某支付首付款13万余元,贷款52万元购得。其中,李某为邹某购买此房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共计9.3万元。

主要焦点

1、房子分割问题,房屋是否属于共同共有?

2、李某为邹某支付的首付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评析

邹某、李某婚前各自购买的房屋系双方的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偿还各自房屋的贷款,应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二审期间,上诉人邹某虽提交了银行流水,但该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名下房屋的还款系其父母代邹某所还,结合两处房产的还款及增值情况,经核算,李某婚前购买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为73,711.05元,邹某婚前购买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为47,498.87元,故应由李某给付邹某婚后还贷补偿款13,10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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